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法人解散;

法人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