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六十三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