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六十一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