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三编 合同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五百八十六条 第三编 合同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五条 目录 第五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