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三编 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五百二十条 第三编 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五百一十九条 目录 第五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