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二编 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四百三十三条 第二编 物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二条 目录 第四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