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二编 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四百一十七条 第二编 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六条 目录 第四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