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