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二编 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二编 物权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四条 目录 第三百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