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二编 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二编 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三条 第三百九十一条 目录 第三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