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二编 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三百九十条 第二编 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八十九条 目录 第三百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