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二编 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二编 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 目录 第三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