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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编 物权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被引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六条
  •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78.
第二百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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