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二编 物权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二编 物权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四条 第二百二十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