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代理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代理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