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第一千二百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