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六编 继承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第六编 继承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四章 目录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