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六编 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第六编 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目录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