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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一章

第六编 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第六编 目录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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