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