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第一千零三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