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四编 人格权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第四编 人格权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目录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