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四编 人格权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第四编 人格权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目录 第一千零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