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九百八十五条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