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三编 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九百五十八条 第三编 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七条 目录 第九百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