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三编 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九百二十八条 第三编 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九百二十七条 目录 第九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