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三编 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九百一十七条 第三编 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六条 目录 第九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