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三编 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九百零七条 第三编 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零六条 目录 第九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