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2026年)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2026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民族领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加强对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的排查、识别、评估、预警和处置,提升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