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2026年) 第三章 促进交往交流交融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2026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促进交往交流交融 第三十条 国家发挥旅游业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开发有利于弘扬中华文化的旅游线路和文化创意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文物等部门,依托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和史料,规范展陈展示、讲解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