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2026年) 第三章 促进交往交流交融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202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促进交往交流交融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在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中促进各族群众的交流合作和友爱互助。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