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2026年) 第三章 促进交往交流交融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202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促进交往交流交融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资源配置,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