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七章 支持与奖励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支持与奖励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