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四十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公开民办学校举办者情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 第四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信息公示清单,监督民办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开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有关信息。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