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