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五条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