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四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