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 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 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 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第五十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