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六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第六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八)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