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