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