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