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四编 执行程序 第十六章 执行的移送和申请 第一百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七十条 第四编 执行程序 第十六章 执行的移送和申请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在十日内了解案情,并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目录 第十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