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