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 第三节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