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节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