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二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二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