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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 第六节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二百零二条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二百零四条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二百零一条 目录 第二百零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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