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证据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证据 第七十七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