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