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 第二百五十条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一条